由24位学者组成的“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九成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用人单位的“歧视理由”各种各样:比如女生不要,本科不要,非本地户籍不要,甚至河南人不要,无亲属担保的不要,等等。(12月18日《北京晨报》)
责任不全在用人单位
此次调查所揭示的歧视理由,不能完全以用人单位“歧视”一言以蔽之。以“不要女生”来说,用人单位很可能考虑的是女性承担生养孩子这一神圣职责对工作带来的影响。问题是,如此对社会、对人类有益的活动,为什么要由一个个具体的单位来完全承担?而我们知道,世界上许多国家(不只是发达国家),对于孕哺期的女性和儿童,都有多种补贴,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女性和儿童的权利。用人单位的户籍要求也并非不可理喻。假如人人可以自由流动,用人单位又何必多此一举?
换个角度,大学毕业生在就业单位的选择上,也会排除所谓效益不好的单位,这是不是也可以叫做“歧视”呢?
以上所说,几近抬杠。笔者无非是想提醒研究者或政策制定者:反就业歧视,首先要弄清楚问题的根源。
山东商报社孙超
政府应有示范效应
必须承认,在当前的公务员报名乃至录取中,存有“歧视性”条款。比如,国家明确规定并承认自考、电大、夜大、职大、函大这“五大”以及民办高校的学历文凭有效,但许多政府机关在招考公务员的时候,还是拒绝这些学校的毕业生报考;比如某些职位的报考必须具备某个特定地区的户口;还比如很多职位注明只要男性。上述这些条款是涉嫌歧视性的条款,而这样的条款出现在政府的规制中,则会在社会上起到一个很不好的示范效应,无疑也会对整个社会的就业歧视形成一种辐射作用。
政府政策应该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尊重人民。如果政府不践行这些基本的正义准则,那么就无法管理、规范各种社会行为。因此,政府在录用公务员的标准中,不应带有对身份限制的诸多“歧视性”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李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