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财政应当积极地运用相关政策工具有所作为。在实行稳健财政政策过程中,财政政策重点向公共职能倾斜,着力加强“三农”、社保、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1.大力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社会保障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近年来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财政不断加大支持力度,积极促进社保体系的构建和逐步完善。目前城市低保人数稳定在2200多万,已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低保标准和补差金额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积极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形成。国家大力支持在东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推行的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试点,内容主要是“做实”个人账户和提高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并推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现向失业保险并轨。同时,为了帮助广大农民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国家从2003年开始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标是到2008年建立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增加教育投入,着力普及9年制义务教育
普及9年制义务教育的难点和重点在农村,为此国家明确要求教育事业费增量主要用于农村,加强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从2005年起对部分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即免教科书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三年内把这一政策扩大到全国所有农村贫困家庭的中小学生。为落实这项政策,2005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70亿元,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3400万名学生从中受惠,其中包括592个“国定贫困县”的1700万名中小学生。2006年,中国西部的农村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免除学杂费,对贫困生还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目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正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的原则稳步推进,目标是要在农村逐步建立责任明确、保障有力的义务教育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改革后,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中央和省级按比例分担,中央承担80%,地方承担20%;对中部地区,中央承担40%,地方承担60%。
3.实行全面取消农业税、粮食直补等多种惠农政策措施,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废止《农业税条例》,终结了中国农民两千六百年缴纳“皇粮国税”的历史。取消农业税后的基层支出由中央财政按规定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当前农村改革已由过去“规范税费、减轻负担”的税费改革转到“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和县乡财政体制等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改革。同时,为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财政在“多予”上下了很大功夫,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2005年,全国30个省份用于粮食直补的资金达到130亿元,用于安排良种补贴资金38.7亿元,安排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3亿元。同时,为使公共财政的阳光逐渐普照到广大的农村地区,国家还将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并增加支持农民工培训资金支持。
4.增加科技经费投入,支持构建创新型社会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财政不仅加大了科技投入力度,也着力优化科技支出结构。2005年全国科技支出达991.6亿元,重点加大了对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以及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投入,继续支持国家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中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等。
5.重点支持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近年来财政资金支出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西部大开发实施以来至2005年,中央财政在西部地区累计投入1.61万亿元。为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2004年中央在东北进行了增值税转型试点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试点,同时增加资源枯竭型城市的产业调整的资金支持。2005年中央又提出了中部崛起战略,有效促进了地区协调发展。
6.加强和改进转移支付制度,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为了有效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和支持欠发达地区的扶贫,公共服务与发展,财政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转移支付制度,近年来着力增加“因素法”为基础的财力性(一般性)转移支付,并探索创新省对县及县对乡财政管理模式、强化县乡财政管理等配套措施。在2005年,中央推出了“三奖一补”的具体政策,实现中央财政奖励与地方工作实绩挂钩,为此,2005年和2006年中央财政分别安排了150亿元和210亿元的专项资金,争取经过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县乡财政困难得到明显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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