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立法之初就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24日,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
机动车与行人的赔偿责任之争,实际上也反映了路权之争,反映了机动车与行人注意义务之争,反映了一个社会对于事故双方的利益,该如何进行公平保护,并有利于增强机动车与行人责任意识的价值取向。
在现代社会,路权属于机动车,也属于行人,在机动车与行人共同使用路权时,对于机动车与行人的路权要进行平衡。道路交通立法的导向应该是一方面有利于行人提高遵守交通规则意识,对自身生命安全负责;另一方面由于机动车相对于行人而言,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工具,相对于行人处于强势地位,容易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直接威胁,因而一定程度上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负有比行人更高的注意义务。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国人的交通意识还相对比较淡薄的情况下,既不能完全以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标准来要求行人,也不能在行人对事故责任负全责的情况下,完全免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以体现实质公平。至于赔偿比例的问题,这是可以商榷的。赔偿比例不当,既有可能纵容行人违反交通规则,不利于提高国人的交通意识和文明水平,也不利于机动车驾驶人增强在行车过程中预防事故发生的责任意识。
相对于经济赔偿而言,人的生命其实是无价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重大伤害,经济赔偿也只是一种事后补偿,归根结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所以要在实施3年后进行修改,本义还是希望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双方都真正提高安全意识,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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