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万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先生11日来电:我是一名保安,与公司签有一年劳动合同(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公司配发我们4套保安服装和一件大衣(新的)。当时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服装费用的条款,但公司口头上表示服装费用不用职工个人承担,现在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实际在单位工作3个月。由于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扣除我9个月的工作服费(全部服装费840元,平均每月70元)。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倪先生答:用工单位至少是按一年劳动合同期为杨先生配发工作服的,现在杨先生违约给公司造成服装费上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杨先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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