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某大酒店维修工古先生16日来电:上班时间有位工友送来一只充电器请我帮他修一修,在修理过程中弄伤了手,花去医药费1000多元。单位说这不是工伤,医药费不能报;那位工友也不肯承担一部分,我感到很冤。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潘湘元律师答:首先,古先生上班时间为工友修理电器,如果没有经单位同意,本身违反劳动纪律,由此负伤不属于工伤。单位不为其报销医药费没有错。第二,单就工友请古先生帮助修理电器,古先生受伤一事,应该说古先生和其工友都没有错。根据民法通则公平原则,作为受益人的工友对古先生的负伤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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