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 回 首 页 | 新 闻 中 心 | 绍 兴 网 视 | 生 活 资 讯  
绍兴要闻 | 视觉绍兴 | 天下经纬 | 我要生活 | 图片新闻
新闻搜索
高级搜索
图片新闻
更多

今早市区强降雨

穿汉服“祭月”

诸暨最高建筑群“破壳而出”

东湖河埠头 “美船娘”洗衣
首页 >> 新闻中心>>现在就报  
现在就报
 
央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公布
五十种情形将挨罚

www.shaoxing.com.cn 绍兴网  2008-09-11 10:22

  人民网北京9月10日电 (记者 王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日公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办法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分七章,共四十四条,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严格央企资产损失问责制,办法详细列举了企业在日常经营和重组改制等多种情形下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范围,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办法指出,央企资产损失金额认定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央企重大损失责任人将被禁入

    昨天(10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央企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其相关责任人除了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还可能被终身禁入。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 记者 王政 编辑: 徐勇

 

相关稿件
 
 
      最新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匿名发表
  未注册用户发表时也可输入昵称,密码留空即可
  如果您是本站注册用户请将此复选框钩掉,并在下面输入有效的用户名密码
    昵  称:
    密  码:
关于绍兴网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浙新办[2006]22号 浙ICP备06037124号
绍兴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