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零口供”也能认定责任。近日,绍兴县交警部门对一闯红灯撞人后逃逸的司机处以行政拘留14天、罚款700元的处罚。
8月20日下午4点多,刘某驾驶一白色小客车由柯桥往萧山方向行驶。车行至山阴路与育才路口时正值红灯,但刘某熟视无睹,继续以原速直冲过去。这时,其左边正好有一辆摩托车沿育才路往南行驶,由于猝不及防,一下子与刘某驾驶的客车撞在一起,摩托车当场损毁,驾驶人王某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刘某逃离肇事现场。交警经调查后得知肇事车车牌号尾数为“773”,通过调看监控录像,发现刘某有重大嫌疑。
刘某开始不承认自己逃逸,但最后在大量证据的基础上,交警还是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刘某见在“零口供”下,其肇事事实及责任已被认定,只得如实招认。
据刘某交代,当时他闯红灯是因为车上的客人急着赶往萧山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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