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8月18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9月1日正式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9月22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今年全省要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明年起全面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在今年3月出台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中又明确提出:到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行市(地)级统筹。国家人力资源社保部计划用两年多时间开展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专项行动,省里确定杭州、绍兴、嘉兴、衢州等市先行试点,要求今年出台政策,迈出市级统筹的步子。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市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和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思路。市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11月17日,市政府正式下发了《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绍政发[2009]78号)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9]76号)。现将这两个文件的主要政策内容解释如下:
一、《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1、参保范围
具有统筹地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生除外)、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筹资方式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1)个人缴费标准。规定在省政府统一规定的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基础上,各地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的额度,增设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市区在五档基础上,增设1000元和2000元两个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统筹地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政府制定。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财政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
市区参保人员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缴费的,财政按缴费标准的10%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按30元补贴;参保人员选择1000元和2000元档次缴费的,财政按缴费标准的8%进行补贴。按平均缴费额补缴或折算的,财政补贴标准为10%。
3、养老金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城镇居民可适当高于农村居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除以139。
(3)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5年(含)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以上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4)复员退伍军人政策。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本办法实施时已满60周岁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其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个人账户养老金。军龄按一定标准账户化,即: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与个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及财政补贴一并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该标准今后由省里统一调整。
4、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
同时规定:2009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其按当地当年平均缴费额进行补缴,也可选择按其他档次缴费标准进行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财政按补缴时当地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年龄不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5、与相关政策衔接
文件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老农保、去年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之间相互衔接转换做了规定。
同时明确: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6、市区的具体实施计划
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计划分两步走。
第一步:政策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即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缴费,明年1月起可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要参保。其中,已由市社保局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青养老保险和精减职工生活补助等社保待遇并按政策规定可增发基础养老金的,以及已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改为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均不需本人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由市社保局直接发放基础养老金。其他人员,则需随带申领材料向社区(村)劳动保障室提出申请,属复员退伍军人的,则另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准后,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优待养老金。
第二步:政策实施时未满60周岁(即1950年1月1日以后生出)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则需按年缴费。明年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时间为5月1日至6月20日。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有关待遇从符合享受待遇的次月起补发。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1、目标任务
2009年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2010年7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政策,在全市实行医疗保险“一卡通”。2011年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市级统筹。
2、统筹模式
根据我市实际,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采取“统分结合”的模式,即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的办法。市里主要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对各县(市)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对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的县(市)给予适当调剂补助。各县(市)对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总责,全面负责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具体工作。
3、具体内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具体内容为六个统一。即“统一缴费标准、统一个人账户建账标准、统一最低缴费年限、统一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统一建立门诊统筹、统一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1)统一缴费标准
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单位缴费不低于工资总额的8%,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的2%;企业单位缴费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职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
市区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缴费比率暂定为8%,企业单位缴费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率暂定为5%。
(2)统一个人账户建账标准
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在编职工的个人账户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其中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企业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不低于20元/月,企业退休职工(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不低于40元/月。
市区企业(个人账户代建代管企业除外)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个人账户标准目前分别定为20元/月、40元/月。
(3)统一最低缴费年限
规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加必须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规定年限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后,方可享受。
(4)统一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支付待遇
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构400元。特殊病种起付线调整为400元。
根据国务院医改规定,统筹基金住院和特殊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统一调整为6倍左右(目前暂定为16万元)。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分别报销80%、85%、90%,退休人员分别报销85%、90%、95%。
(5 )统一建立门诊统筹
在个人账户基础上,再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统筹。门诊统筹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为400元,封顶线为2000元。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线至封顶线部分,在职职工报销40%,退休报销50%。
(6)统一大病医疗保险
建立全市缴费标准统一、待遇给付统一的大病医疗保险。给身患重病参保人员建立一个共济渠道。大病医疗保险缴费不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5%。市区暂定为每人每月5元。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人员,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16万元)以上部分,大病补助金报销85%,上不封顶。
4、工作措施和要求
主要是建立市级调剂金,合理控制统筹基金结余;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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